【48812】关于制止在河道办理范围内栽培高杆作物的公告

  为加强我区河道办理,保证河道行洪疏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稳固“清四乱”效果,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展开阻止河道行洪显着问题排查整治作业的告诉》(办河湖[2021]352号)要求,有用维护全区河流水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办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办理条例》等法令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布告如下:

  北林区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办理范围内(包含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2.在河道办理范围内,制止私行构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办理范围内,制止寄存物料、倾倒废物、矿渣、煤灰、泥土、抛弃土石料和其他抛弃物。

  5.未经同意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制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规范的日子废物污水、饲养污水、工业废水等。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级河湖长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方针的宣扬和方针解说作业。自公告之日起,制止内行洪河道内栽培阻止行洪的高杆作物或树木。各级河湖长、各级水行政主任部分要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办理范围内栽培高杆作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按照刑法有关法令法规追查刑事责任。一起对栽培的高杆作物或树木将依法予以铲除,全部丢失由栽培者自行承当。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办理范围内栽培高杆作物的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活跃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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